典型案例:
2014年3月,某部委在开展保密检查时发现某直属单位技术保障处干部王某擅自扫描涉密文件存储在涉密计算机中。经查,王某出于留存参考目的,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扫描机密级文件1份、秘密级文件4份,存储在涉密计算机中。事件发生后,该部委给予王某行政警告处分,延长其预备党员预备期8个月,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处长陈某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2014年评优资格,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案例警示:
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U盘、光盘、移动硬盘、扫描仪、复印机等在工作中普遍使用,少数涉密人员出于留存文件、资料供日后学习、工作参考使用,或是为了图省事,利用这些信息技术和设备翻拍涉密文件、资料,快速、隐蔽地违规复制、存储大量国家秘密,导致泄密。擅自复制涉密载体的行为,总体上违反了保密法强调的“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具体表现形式上,没有严格遵守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要求: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案例中,王某出于留存参考目的,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扫描多份涉密文件存储在涉密计算机中。王某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泄密的严重后果,但是擅自扫描的密件数量较多,违反了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规定报批”的要求,情节严重。王某应当受到相应处分。
预防措施:
复制涉密载体,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对制发机关有特殊要求的、不准复制的涉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复制的,请示原制发机关同意后,方可复制。复制涉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严禁将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掩盖起来进行复制。复印形成的涉密载体,需加盖复印戳记,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涉密载体台账》中,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扫描形成的涉密载体,需在扫描件上添加扫描用途、申请部门、申请时间等信息水印,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涉密载体台账》中,扫描件视同原件管理。
(通讯员:李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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